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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转发2009年绍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
    发布时间: 2009/2/13 9:00:13
    各建筑企业 : 
       为进一步激励全县建筑业企业解放思想,创业创新,努力打造“建筑强县”,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,根据《中共绍兴县委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绍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县委〔2009〕6号)文件精神,现将有关建筑业方面的政策意见转发如下: 
       一、做强做优建筑业 
      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。 
       (一)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。工程项目获“鲁班奖” 、“詹天佑大奖”、“国优工程”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,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50万元、10万元;工程项目获“钱江杯奖”和“白玉兰奖”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,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10万元(以上奖项实行就高原则,不重复计奖)。 
       (二)激励企业晋升资质。积极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、创造条件,晋升资质等级,对新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,晋升一级资质的企业(不含劳务分包企业)奖励10万元 。对获得国(境)外相应等级资质的企业 ,可参照予以奖励。 
       (三)在县域内税收贡献大的建筑企业,且增长幅度超过全县平均增幅的,实缴地方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前3位各奖励5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,500万元以下的前3位各奖励20万元 、15万元、10万元 。 
    凡参加县“三个一批”项目建设,属于建筑企业自身原因,导致工期延长半年以上或出现重大信访的,不予奖励。 
       二、推进自主创新 
       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,其中“科技强县”建设2000万元,“品牌大县”建设1000万元 。 
       (一)推进“科技强县”建设 。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各类创新服务平台(检测中心) ,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 
   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 、省级创新型企业(高新技术企业、企业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中心 、研发中心、重点实验室),分别给予15万元、5万元的奖励(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)。对新获得国家级、省级科技项目(技术创新项目、信息化项目),分别给予10万元 、5万元的奖励 。 
       对当年授权的国际、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、3万元的奖励;对列入国家 、省专利示范(试点)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 、5万元的奖励;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 、5万元的奖励 。 
       对当年新获国家级 、省级科技进步一、二、三等级 ,并在县内实现产业化的,分别按照国家级100万元、50万元、30万元,省级30万元 、20万元 、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。设立50万元绍兴县科学技术奖,用于对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。 
      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 
      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对企业新技术 、新产品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,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,相关费用自行扣除 ,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。一个纳税年度内,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。 
       (二)推进“品牌大县”建设。对企业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 、国家或行业标准(国家级工法)以及组建全国 、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分会)的,分别奖励20万元 、10万元;参与制定并发布的,减半奖励 。 
       三 、其他 
       (一)企业必须依法经营,对存在偷税、侵权、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,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城市规划管理 、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,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。 
       (二)上述政策条款由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, 县委政研室、财政局 、审计局 、监察局共同监督实施。专项分成给镇(街)、开发区的资金,用于奖励企业转型升级。 
       (三)各有关部门和镇(街) 、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引导,根据企业当年度可享受的政策奖励额度,由县级牵头部门审核提出奖励扶持方案 ,经县民营企业财会监管联席会议统一研究确定,作为企业所有的股本金,采取“以奖持股”的形式注入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或互助合作(转贷)基金,以建立“以奖转股 、政企联手 、抱团担保”的信用担保机制 。 
       (四)政策兑现以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 ,超额度的应按比例降低标准 ,并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完毕 。结余资金由财政统一收缴,原则上直接转入县级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或互助合作(转贷)基金。 
       (五)本政策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,此前出台的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,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。 
       本通知所涉政策意见以县委〔2009〕6号文件为准。 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 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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